“在履行主體責任過程中,職能部門對重點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,針對致貧原因制定的脫貧方案和措施不完善、不精準、執行中出現偏差,扶貧政策、項目、資金等信息不公開、不透明;幫扶單位主要領導履行主體責任不力,未組織制定具體幫扶措施并按時限實施完成等應當追究責任……”
近日,為解決全縣部分單位和個人脫貧攻堅責任意識有所淡化,思想上有所松懈,不擔當、不作為,失職失責時有發生,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屢禁不止等問題,昌寧縣出臺《昌寧縣脫貧攻堅工作責任追究辦法(試行)》,進一步推進全縣各級各部門及領導干部有效落實脫貧攻堅工作責任。
《辦法》適用于該縣管轄的黨組織、黨員、干部,其他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務、履行公權力的人員參照執行,包括全縣各級各部門的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和掛包人員。并明確在脫貧攻堅過程中出現履行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不到位,存在腐敗問題和作風問題的實行責任追究,并細化了應該給予追責的20種情形。對各級督查檢查、考核評估、巡視巡察發現反饋的問題,實行責任倒查,屬于不作為、慢作為、亂作為、失職失責等問題的,納入責任追究范圍。
在責任追究上,情節較輕,損害和影響較小的,給予批評教育、責令作出檢查、誡勉談話、通報批評等問責處理;情節較重,損害和影響較大的,給予調離崗位、責令辭職、免職、降職等組織處理;情節嚴重,損害和影響重大的,依據有關黨紀黨規和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監察調查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《辦法》明確,辦理程序根據違紀行為主體和情形,按相關黨紀黨規和法律法規程序開展核查。實施問責的案件,一律點名道姓通報曝光。涉及中央、省、市掛派干部和駐昌單位干部的,由縣紀委監委按干管權限移交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追責問責。
“打贏脫貧攻堅戰,2020年是關鍵之年,決勝之年,各級各部門及其領導干部要進一步扛穩扛牢肩上的責任。”縣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介紹,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強化各鄉鎮、單位和扶貧干部的責任意識,促履職擔當,下一步該縣將按照辦法規定,不斷加大扶貧領域追責問責力度,以嚴的紀律保障脫貧攻堅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。(曾春 洪浩英)